首 页    检察要闻    检务公开    队伍建设    检察文化    媒体聚焦    法律法规查询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扫黑除恶简明知识
时间:2018-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提出为期3年的奋斗目标。

  二、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要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要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四、扫黑除恶的事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一)全面开展摸排深挖。

  (二)组织实施精准打击。

  (三)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四)着力源头防范政治。

  (五)监理监管协作机制

  (六)加大监督协作机制

  (七)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

  (八)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五、扫黑除恶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六、扫黑除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七、扫黑除恶近三年的目标是什么?

  答: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八、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

  答:“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九、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侵占涉农扶贫款物、插手农村低保申领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众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实施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围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违法行为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和组织出国(境)实施绑架、抢劫、滋扰等暴力威胁侨胞和损害我国形象的黑恶势力。

  十、扫黑除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什么?

  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哪些特征?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一)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二、什么是“恶势力”?

  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十三、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什么?

  答: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对涉黑涉恶犯罪的“两个一律”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六、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答: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十七、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答: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十八、扫黑除恶如何确保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九、扫黑除恶如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答: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二十、扫黑除恶如何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答: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十一、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答: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二十二、省公安局、省财政厅明确举报“黑恶势力”最高奖励金额是多少?

  答:十万

  二十三、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四、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业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五、扫黑除恶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二十六、扫黑除恶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二十七、扫黑除恶对纪检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纪检检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政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检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检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二十八、扫黑除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答: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期限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二十九、全国扫黑除恶督导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本院概况
机构设置
工作职能
新媒体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青春护航信箱 青春护航信箱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