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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泰检察:检察建议促古树名木焕发新机
时间:2021-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多棵古树名木存在被人为破坏的危险隐患,威胁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情形。

 

 

山重村辖区内有2001年树龄的“千年古樟”,空心树径的地面上放置一废弃烧烤铁架,并有人为烧纸痕迹;有1814年树龄的苏铁,树干倾斜,与地面呈45度角,虽然有竹竿加以支撑,但风吹雨打存在腐烂的状况,而且保护古树的围栏设施过于简单,存在人为接近破坏的危险。 

后坊村辖区内有801年树龄的“百年桂花”,存在人为铁链缠绕捆绑树杆,用于悬挂销售“纯正蜂蜜”的广告牌,影响桂花的自然生长和人文景观。

 

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经调查认为,相关部门未全面履行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可能致使古树名木存在毁坏、损害甚至死亡的危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向有关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古树名木的管护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部署全面排查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生存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进一步宣传发动,提高公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落实乡镇属地管护责任,指导规范古树名木的认养工作,通过完善管护办法和措施,落实管护资金,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树有人护、责有人担。经过整改,古树名木,焕然一新。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漳州市长泰区检察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中,保护好古树名木这一“活文物”,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法条链接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者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禁止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生长的污水污物等;

(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栽培;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

(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林木病虫害;

(八)其他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文案:戴合发

编辑:颜培虹

监制:黄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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